肺結核復治期治療原則
原標題:肺結核復治期治療原則 。
肺結核的復治是指初次治療失敗或治愈后復發的再一次治療。一般認為,初診斷為肺結核者經有效的抗結核治療6-9個月病灶未見好轉,或甚至惡化、播散,尤其是細菌沒有轉陰或已經發生耐藥者,都屬于治療失敗。
復治病例往往由于治療不當引起,且復治的效果一般比初治差,主要原因有:
(1)病程比較久,病灶組織破壞較為廣泛、嚴重,伴有纖維增生;
(2)細菌耐藥,或細菌雖然敏感,但潛伏在病灶中而處于代謝低落狀態,藥物不易發揮制菌作用;
(3)病灶部位血管的破壞,使藥物不能在病理組織內達到有效的制菌濃度。
由于上述原因,這些患者病情時有反復,而且是傳染源,尤其是耐藥菌的傳染源。
肺結核的復治應根據細菌的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選擇適當的藥物;并針對病灶的性質,掌握時機作必要的外科手術切除。治療的目的在于促使痰菌轉陰、空洞關閉,或創造條件,以切除破壞性的病灶。
在選用抗結核藥物時,了解細菌的致敏情況很重要。在等待報告時可對過去的用藥情況詳細分析以得出初步的估計。如過去經聯合治療控制了疾病,則這次復發的細菌可能還對以前的藥物敏感,故仍可用三種或兩種藥物聯合治療。如以前應用聯合治療后病灶或細菌沒有得到控制,則應該撤換1-2種,以未用過者代替治療,包括第二線藥物。如過去治療頗不規則,應該換用未用過的抗結核藥。治療時期為12-18個月。應用藥物時應注意有計劃的聯合用藥,不宜逐一更換,以免引起細菌對多種藥物的耐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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