抗結核藥的使用方法
原標題:抗結核藥的使用方法 。
在臨床應用抗結核藥的早期,一般都采用單藥治療,現在則主張兩種或兩種以上抗結核藥聯合應用。單藥治療的最大缺點是容易產生耐藥,也容易出現毒性反應。若聯合應用兩種藥物,耐藥的出現時間可延長1倍,并用三種藥物可延長3~4倍。
(1)抗結核藥的選擇與聯合應用:抗結核藥種類繁多,最理想的應該是對結核桿菌敏感,在血液中達到足以制菌或殺菌的濃度,并能為機體所忍受。以往將鏈霉素、異煙肼作為第一線藥物,對氨柳酸作為第二線藥物,其他則作為第三線藥物。用藥時首選的是第一、第二線藥物,而三線藥物只有在一線、二線藥物無效或對其中某種藥產生耐藥性時,才考慮使用。但是現在對各種抗結核藥的深入研究療效觀察,認為異煙肼、利福平、吡嗪酰胺及鏈霉素是抗結核的第一線藥物。異煙肼殺結核桿菌力強,對細胞內外繁殖的結核桿菌均有殺滅作用,并能透進干酸性病灶及巨噬細胞內。利福平能在短期內殺滅分裂中的結核桿菌,并能進入腎空洞及巨噬細胞內。吡嗪酰胺在酸性環境中有更強的殺菌作用,能透入巨噬細胞內。巨噬細胞內的pH低,這正是吡嗪酸胺發揮殺滅細菌作用的場所。鏈霉素對分裂旺盛的結核菌有很好的殺滅作用,它能透進結核膿腔。
關于抗結核藥的具體應用,現在均采用兩種或三種抗結核藥物的聯合應用。在國外應用鏈霉素、異煙肼、對氨柳酸這三種重要的抗結核藥的時代已逐步過去,代之以新的藥物、新的聯合。在國內這三種藥物仍常被采用,但亦有被利福平取代之趨勢,然而異煙肼在抗結核藥中的地位并未變動。現在一般采用異煙肼和利福平兩者聯合,或利福平與乙胺丁醇聯用。而鏈霉素、利福平、吡嗪酰胺或異煙肼、鏈霉素、利福平,或異煙肼、鏈霉素、乙胺丁醇或異煙肼、利福平、乙胺丁醇等三者聯合應用亦常為臨床所選用。
(2)抗結核藥應用的療程:隨著新的有效抗結核藥的不斷出現,臨床上抗結核藥的治療方法也有了明顯改變。在治療時必須堅持早期、聯合、足量、足期和規律用藥五項原則,才能取得最好的治療效果。現在采用的治療方案有以下幾種:
長程療法:關于抗結核藥應用的時間,國內外大都采用長程療法,持續服用18~24個月。最少要在1年以上。公認此法的療效可靠,復發機會少。按照Lattimer腎結核分類的抗結核藥治療,在臨床前期腎結核用藥療程1年,在單個腎小盞有典型的結核病灶需用藥2年,而三個腎小盞或更廣泛的結核病變者則需用藥3年以上。Petkovio主張單側腎結核的治療期應為2年,在雙側腎結核用藥時間越長療效越好,故建議需持續4~5年,甚至6年以上。而現在Toman認為有利福平和乙胺丁醇組成的"兩期療法方案",為前期開始強化階段1~3個月,應用異煙肼、利福平及乙胺丁醇或鏈霉素三種抗結核藥聯合服用,后期為繼續階段每4~12個月異煙肼及利福乎或乙胺丁醇兩種抗結核藥聯合服用,如此使用,其療效可顯著提高,即使給藥期在12個月以內亦可取得很好療效。長程療法的主要缺點是服藥時間過長,致使患者不能堅持規則服用藥物,常有漏服、加服、亂服等現象,致使細菌出現耐藥,藥物療效降低,尿結核桿菌持續陽性或結核控制后又有復發。據國內報道規則抗結核治療的成功率為90.3%,而不規則治療的成功率為43.7%。
短程療法:短療程的基本目的是盡快殺滅結核病灶中的結核桿菌,使病變組織修復取得持久的臨床治愈。近些年來出現了新的抗結核殺菌藥物,因此抗結核的短程治療才有可能。短療程藥物治療腎結核的研究始于1970年,至1977年Gow等的研究為確定短療程藥物治療方案奠定了基礎。現在短療程為4個月,初兩個月為吡嗪酰胺25mg/(kg·d)(每日最大劑量為2g),異煙肼300mg/d, 利福平450mg/d,如腎臟和膀胱病變嚴重則可加用鏈霉素肌肉注射,每日1g;后兩個月為異煙肼600mg每周3次,利福平900mg每周3次。Gow報告140例中除1例未按時服藥而復發外,均獲治愈,在服藥2個月時尿結核菌均轉為陰性,藥物毒性反應輕微。但應注意異煙肼、利福平及吡嗪酰胺均有肝毒作用,當有黃疸及轉氨酶升高時應停藥,直至恢復正常后可再給藥。Dutt和Sfead應用的短療程為9月方案,使用異煙肼及利福平。第一個月為異煙肼300mg, 利福平600mg為每日1次;以后8個月給異煙肼900mg和利福平600mg, 每周2次,可取得很好效果。總之短程療法要取得成功,至少需要應用兩個殺菌單元的藥物,如異煙肼、利福平,再加上一種半殺菌單元藥物,如吡嗪酰胺、鏈霉素等。概括短程療法有以下優點:①治療時間較長程療法縮短一半或更多時間。②減少用藥總量。③減少慢性藥物中毒機會。④節約費用。⑤易取得病人合作,可規則服藥。
由于結核桿菌生長繁殖有一定的規律性,需13/4~31/2天,同時結核桿菌在接觸抗結核藥后其生長受到抑制,如接觸鏈霉素,吡嗪酰胺、利福平等,以后可使生長期延緩分別為8~10天、5~10天,及2~3天,因此抗結核藥的應用可根據這些特點間歇用藥,將給藥時間間歇在1天以上,也可取得與連續長程療法相同的效果。在國內一般在最初3個月內按長程療法用藥,以后再改用間歇用藥治療,但藥物的用量與長程療法相同,因此副作用較少,療效也較好。
(3)抗結核藥的停藥標準 在抗結核藥治療過程中,必須密切注意病情的變化,定期進行各種有關檢查,達到病變已經痊愈,則可考慮停止用藥。目前認為可以停藥的標準如下:
A.全身情況明顯改善,血沉正常,體溫正常。
B.排尿癥狀完全消失。
C.反復多次尿液常規檢查正常。
D.24小時尿濃縮查抗酸桿菌,長期多次檢查皆陰性。
E.尿結核菌培養、尿動物接種查找結核桿菌皆為陰性。
F.X線泌尿系造影檢查病灶穩定或已愈合。
G.全身檢查無其他結核病灶。
在停止用藥后,病員仍需強調繼續長期隨訪觀察,定期作尿液檢查及泌尿系造影檢查至少3~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