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兒病毒性心肌炎的確診條件
小兒病毒性心肌炎的確診條件
⑴具有主要指標2項或主要指標一項及次要指標2項者(都要求有心電圖指標),可臨床診斷為心肌炎。
⑵同時具備病原學3項指標之一者可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。在發生心肌炎身體其他系統有明顯的病毒感染,如無條件作病毒分離,結合病史,臨床上可考慮心肌炎亦系病毒引起。
⑶凡不完全具備以上條件,但臨床懷疑為心肌炎,可做為"疑似心肌炎"進行長期隨診,如有系統的動態變化,亦可考慮為心肌炎,或在隨診過程中除外。
⑷地考慮上述條件時,應首先除外其他疾患,包括:風濕性心肌炎、中毒性心肌炎、結核性心包炎、先天性心臟病、結締組織病和代謝性疾病的心肌損害(包括維生素B1缺乏癥)、原發性心肌病、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、高原性心臟病、克山病和植物神經功能紊亂,以及電解質紊亂或藥物引起的心電圖改變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