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統性紅斑狼瘡的國內診斷標準
系統性紅斑狼瘡的國內診斷標準
1985年,我國第二次全國風濕病會議后,應用電腦和現代免疫技術相結合,制訂出新的系統性紅斑狼瘡詮斷標準,并經國內27個不同地區醫學院校或省級醫院驗證。該標準不僅與美國標準的敏感性及特異性十分近似,而且對早期或不典型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更優于美國標準。
1986年,中華醫學會風濕病學專題學術會議在上海召開,并制訂了我國系統性紅斑狼瘡診斷標準:
(1)蝶形紅斑或盤狀紅斑;
(2)光敏感;
(3)口腔黏膜潰瘍;
(4)非畸形性關節炎或多關節痛;
(5)胸膜炎或心包炎;
(6)癲癇或精神癥狀;
(7)蛋白尿、管型尿或血尿;
(8)白細胞少于4x109/53或血小板少于100X109/升或溶血性貧血;
(9)免疫熒光抗核抗體陽性;
(10)抗雙鏈DNA抗體陽性或狼瘡細胞現象;
(11)抗Sm抗體陽性;
(12)C3降低;
(13)皮膚狼瘡帶試驗(非皮損部位)陽性或腎活檢陽性。
符合上述13項中任何4項或4項以上者,可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。